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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6年0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办法》;除特殊注明外,本文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募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程序和要求,并制定了募集专用账户、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等新的监管事项。《募集办法》将于2016年07月15日施行。
《募集办法》的出台确立了详细的募集程序以及各个操作环节的具体要求,直接规制了以往私募基金在募集环节的诸多乱象,也改变了过去一套文件囊括所有内容的粗放式操作方式。在《募集办法》自公布至施行的三个月过渡期里,我们综合了各方的研究观点、解释说明和实操经验,就新规施行后的基金产品募集操作规程(“九步操作”)以及如何合法合规地签署基金产品文件(“四套文件”)整理成本文,供业界参考。
正文
根据《募集办法》,募集机构完成一个私募基金产品的合规募集,通常需要走完以下九个操作步骤:
一、募集主体资格(前提)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合规要点:
根据《募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因此,律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号召全体员工参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对于优先通过者,可以给予奖励(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这样操作)。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通常情况下,仅因为员工没有通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存在法律风险,也不建议将通过基金从业资格作为试用期是否合格的判断依据。
律师建议具备相应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基金销售资格,开拓私募基金销售业务。
此外,非基金从业人员可以辅助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销售人员与投资者进行联络,但是,有关投资产品介绍、投资文件签署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文件,最终应由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募集人员作为经办员处理、留痕。
二、公开宣传机构品牌(步骤1)
相关法规:
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合规要点:
律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外宣传所使用的宣传资料,应当统一、合规,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对公开宣传的媒介渠道、宣传内容、推介尺度进行合规把控。
律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树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品牌意识的前提下,逐步树立基金产品品牌意识(例如,飘柔之于宝洁,奥利奥之于卡夫),合理化命名基金产品,形成统一产品线。
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名称重复度日益提高的情况,可预先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基金备案”页面提前创建基金产品名称,录入预保留的产品名称并临时保存,即可取得基金编码并提前占名(勿点击“提交办理”)。
三、特定对象确定(步骤2)
相关法规: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合规要点:
通过问卷调查等书面形式确定投资者的,调查问卷务必与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基金合同等文件分开签署,调查问卷签署日期一定要先于基金合同等文件,且此类调查文件务必要有调查结论(评分结果)。
第一套文件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简要介绍》及《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私募基金管理人简要介绍》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发出,内容可包括机构品牌、投资策略、高管团队、过往业绩(过往业绩披露限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可公开宣传信息,并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调查问卷”)。
投资者调查问卷的内容范本,建议以《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为最低要求,包括“投资者基金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模块,并根据拟募集基金产品的情况进行调整,以便于区分客户的投资偏好。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调查问卷中不能描述产品,但可以该产品的风险结构接受度作为调查问卷内容。建议委托律师根据产品情况设计投资者调查问卷,否则使用标准版本,投资者调查结果过于趋同,又或浮于表面,无法反映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难以进行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为募集行为的整体合规埋下隐患。
投资者调查问卷设置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针对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问卷调查结果,需谨慎处理,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能否直接使用。
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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