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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 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开始正式实施。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等各个环节中,资金募集是发
起设立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环节。面对先前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出现的各类非法违规现象,《私募行为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募
集行为进行了最严格的规范,业内称之为“史上最严私募募集新规”。
那么私募新规的要点有哪些?会给投资者带来什么影响?下面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小编将为您详细解读。
《募集行为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四条。募集新规涵盖九大要点:
1、明确募集主体资格: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主体。
2、明确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
3、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明确募集机构需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保证资金不被挪用,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4、不得公开宣传: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公开宣传单只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及私募基金业绩情况
5、面向特定对象: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需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
6、合格投资者确认:在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近3年年均收入≧
50万或金融资产≧300万)
7、投资标准:在向投资者募集时,应确保购买金额≧100万,且不得拆分转让。
8、实行冷静期制度:给予投资者不低于24小时的冷静期,关于投资冷静期起始时间的要求,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股
权等其他私募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9、回访确认:冷静期满后,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业务人员与投资者联系确认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
性陈述,确认成功后方可动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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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认为:《私募行为管理办法》首次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以上文章为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小编根据网上公开资料收集整理,若有错漏之处,欢迎您与我们联系,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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